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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民企
张德江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信息来源: 365备用网址大全   发布人: 省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03-12 10:01:34

各位代表:现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用,认真完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制度自信,在坚持中完善,在实践中发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一)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我们在人大工作中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一年来,我们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常委会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我们紧紧围绕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统筹安排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代表等各项工作和重要活动,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举措的贯彻落实。我们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对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就是要保证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014年9月5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隆重举行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讲话全面回顾中国近代以来政治制度的历史变革,深刻揭示了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召开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理论研讨会,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系统总结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年来的重要经验,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切实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坚持实现民族振兴的历史使命,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这些重要经验,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庆祝和纪念活动,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家倍受鼓舞、激励和鞭策,进一步增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开展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我们召开“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座谈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强调要紧密结合中国近现代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光辉历程,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紧密结合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成果,紧密结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和主要任务。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突出立法重点,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立法机制,提升立法效果。一年来,共审议20件法律草案,修改法律10件,制定法律2件,作出8个法律解释。

(一)在一批重要立法项目上取得新进展。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4次审议,对环境保护法作出全面修订。这是该法律正式施行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次修订,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制度,强化企业防治污染责任,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追责和处罚的力度。法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涉及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行政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这是该法律公布施行24年来的首次修改。这次修改,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重点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从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调整案件管辖、规范诉讼程序等方面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利于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适应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常委会及时启动立法法修改工作,从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授权立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常委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后,已提请本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委会还制定了航道法,修改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审议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

(二)通过立法推动和落实重大改革举措。修改预算法,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前后经过4次审议,对预算法作出重要修改。重点从实行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推进预算公开和绩效管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完善。国务院按照新修改的预算法,作出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等举措,强调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

适应推动政府简政放权的需要,常委会对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等5部法律的部分规定作出修改,取消和下放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工作计划,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将原来的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加强反间谍工作;二是审议新的国家安全法草案,以此统领国家安全领域法律制度;三是审议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等法律草案,推进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环境保护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改,都是由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牵头起草的;对“一府两院”负责起草的法律案,有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共同研究起草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如期提请审议。二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考虑立新废旧、法律间协调完善和衔接等问题。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审议通过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7个法律解释,就民法通则、婚姻法有关公民姓名权的规定作出解释。三是完善立法工作方式。完善法律草案出台前评估工作,加强立法项目论证,健全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联系人大代表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审议等工作。认真研究和吸收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作出情况说明和反馈。

三、依法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对若干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有力促进和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作出决定。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依法推进香港政制发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和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常委会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解释,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下一步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具体办法确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这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推动香港循序渐进发展民主、依法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问题分别作出决定。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为探索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同时,要求有关方面依法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总结实践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对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问题分别作出决定。贯彻中央改革决策,在认真审议国务院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这两个决定都是为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体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精神。

(四)对设立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分别作出决定。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设立烈士纪念日的意见建议,呼吁加强烈士纪念工作。为此,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这是继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之后,依法确立的第三个纪念日。国家隆重举行纪念和公祭活动,极大地弘扬了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常委会还依法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13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常委会围绕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保证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问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一年来,共听取审议“一府两院”13个工作报告,检查4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3次专题询问、4项专题调研。

(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报告,检查专利法、旅游法实施情况。针对内外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等情况,我们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和内生动力。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专利应用和保护,依法查处专利侵权行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产业竞争力。

推动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代表关心,社会关注。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针对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明放暗不放”、“重形式轻实效”、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强调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含金量”,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国务院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出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新举措。

(二)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常委会依法履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责,听取审议决算、审计工作、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审查批准2013年中央决算。要求完善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力度,扎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这道篱笆,并责成有关方面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国务院已于当年12月就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从报告情况看,各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金额1062.5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3.9亿元,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完善规章制度3122项。常委会关注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并开展监督,提出科学安排水利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涉水管理体制和水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意见。这是常委会继2013年对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之后,再次对特定领域财政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是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积极尝试。

(三)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事关亿万群众切身利益,每个人都十分关心未来的“养老钱”、“保命钱”。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我们督促有关方面加强顶层设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财政投入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和监督,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到,“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常委会持续关注“三农”工作,去年将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监督工作议题,听取审议有关报告。针对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强调要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提高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包容性,健全财政、金融支持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让中国广大的乡村旧貌变新颜。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事故和违法犯罪频发,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心。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推动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着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环境。针对社会反映较为突出的司法不规范等问题,常委会在分别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时,要求加大规范司法行为力度,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整改,取消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推进量刑规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落实措施,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八个方面的问题。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环境污染严重问题,常委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法律实施情况。着力推动落实政府、企业责任,突出防治重点,注重源头治理,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执法监管,严惩违法行为。国务院将常委会审议意见转发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求认真研究,打好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取信于民。针对“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反映的部分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完成进度滞后的问题,常委会专门安排听取审议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要下更大决心、作更多努力,把节能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强化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十二五”各项目标任务。

(五)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一是把监督与立法更紧密结合起来。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作出重要修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同时,在当年就安排听取审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国务院认真研究采纳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建议,总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践经验,拟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并提请常委会审议。我们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题调研,既推动相关工作又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做前期准备。二是完善执法检查方式。旅游法执法检查中,把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与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结合起来,把全面检查同跟踪督查典型事件结合起来,还在常委会会议上以视频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汇报检查情况。三是改进专题询问工作。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带队深入基层社区开展调研,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问卷调查,把各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询问重点,充分反映群众和基层的关切。国务院高度重视常委会专题询问,有关领导同志到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回答询问,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年来,对国务院制定的12件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15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审查;同时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

五、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水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尊重代表的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做好常委会的工作,离不开广大代表的支持和参与。

(一)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委员联系代表制度。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直接联系87名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联系333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密切同代表的交流,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虚心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继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去年先后邀请300多名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首次邀请部分代表参与预算草案、计划草案初步审查。健全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重要工作情况制度,就有关工作征询代表意见建议。“一府两院”密切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回应代表和群众的关切。

(二)认真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468件代表议案已全部审议完毕。其中23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5件议案提出的4个监督项目已由常委会实施完成,83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正在审议,160件议案涉及的69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在制定修改法律的过程中,逐件逐条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相关内容,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出台前评估等工作。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充分吸纳了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81件议案中的相关内容。

代表提出的857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现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由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者计划逐步解决的占建议总数的79.8%。常委会办公厅加大协调督办力度,确定19项重点建议,涉及14个代表团和611名代表提出147件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承办单位认真履行督办和办理职责,各承办单位负责同志积极参与建议办理调研座谈,共研究制定100多项政策措施,推动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要求有关部门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加强改进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本职工作一并考虑、一同推进。

(三)支持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职。推动各地拓宽代表联系群众渠道,提出通过网络平台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实施意见,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支持代表充分反映群众和基层的意见。组织1900余名代表参加专题调研,参加率达到65%,形成调研报告117份,为代表依法履职打下良好基础。认真组织代表培训活动,举办4期全国人大代表专题学习班,近1000名代表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代表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

六、加强与地方人大联系,共同推进人大工作完善发展。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常委会注重加强同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密切工作协同,开展工作交流,在形成整体合力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开展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专题调研。常委会把加强地方人大工作调研、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完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我们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对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开展专题调研。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带队深入基层,实地了解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研究探讨加强改进工作的新思路、好办法。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7个专题调研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的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也举行相关研讨会,提出意见建议。我们拟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并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二)加大学习培训和工作交流力度。常委会举办4期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班,吉林、西藏等11个省区的1100余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学习,取得良好效果。每次常委会开会时,我们都邀请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及时向他们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情况。召开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总结交流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邀请地方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常委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同地方人大相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同时,地方人大积极支持全国人大的工作,在协助开展执法检查、立法调研、代表服务保障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动了人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就常委会工作情况和起草工作报告征求地方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厅组织12个调研组,由部级领导干部带队,深入到地方召开座谈会,听取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35个代表团549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调研中收集到的许多宝贵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的关心和期待,对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很有帮助。

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做好对外交往、新闻宣传等工作。积极开展对外交往。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改革开放大局,服务总体外交需要,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全面推进与外国议会友好交流合作。

一是深化定期交流机制。成功召开中国全国人大与俄联邦委员会合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组建由中国全国人大、俄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共同参与的新的中俄议会合作委员会。重启与美国参议院机制交流活动,推进与法国、英国、德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及欧洲议会的机制交流,与蒙古国家大呼拉尔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二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友好往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对秘鲁、哥伦比亚、墨西哥三国的首次访问,接待瑞士、尼日利亚、缅甸、吉尔吉斯斯坦等53个议会代表团,加强各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与外国议会的对口交流,在各国议会联盟、亚洲议会大会等议会组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做好全国人大西藏代表团、全国人大青年代表友好访问团出访工作,广交朋友,推动合作,增进友谊。做好人大侨委工作,为凝聚侨心侨力服务。

三是增强对外交往针对性。从维护国家关系发展大局、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出发,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为深化务实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夯实国家关系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民意基础。

四是讲好中国故事、讲好中国人大故事。增进对方对中国发展道路、基本国情、内外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加强和改进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围绕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等重要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拍摄文献纪录片、编辑出版大事记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根本法。加强对人大立法、监督、代表、对外交往等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深入解读。积极宣传报道地方人大工作好典型好事例,展现基层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的履职风采。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按照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进常委会会议组织工作,坚持会议安排服从议程任务,注重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准备更加充分、发言更加踊跃,针对性和实效性明显增强。健全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完善常委会专题讲座,精心安排选题,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用以促学。

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积极做好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加强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督办,为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作出了贡献。继续加强全国人大机关思想、作风、制度和素质能力建设,机关干部职工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作风进一步转变,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开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保障。

各位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展,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协同、密切配合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充分信任、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常委会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有的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监督工作存在不到位问题,实效性不足;代表工作内容有待拓展,形式有待丰富。我们将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必须把宣传、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确定立法项目。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等,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二是健全民主政治立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行政复议法等。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三是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慈善事业法,修改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四是加强文化、教育、生态领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教育法律等。五是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参与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力量,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并认真研究采纳。贯彻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精神,开展立法协商。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健全向地方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二、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一)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安排检查水污染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教育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新型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等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加大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力度。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修改后的预算法,对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审查的程序和重点内容、监督的主体和责任等,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以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预算法为契机,切实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听取审议决算、审计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2014年中央决算;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围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专题调研。

着眼于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探索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发挥专题询问的作用,结合听取审议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等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加强跟踪监督,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围绕“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安排听取审议相关专题调研报告。

三、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虚心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常委会要自觉和带头贯彻落实这一要求,通过加强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内容和形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坚持和深化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代表制度,支持和保障代表围绕常委会立法和监督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积极反映。推进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和征求意见常态化,健全法律起草征求代表意见制度。推动“一府两院”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就重大决策和工作征求代表意见,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研究制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意见,推进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支持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所在地方人大代表联络站(室)活动,广泛、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更好汇聚民智。选择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组织相关领域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代表议案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完善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健全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的机制。完善代表议案审议机制,更好地将审议代表议案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改进代表建议办理机制,推动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的直接沟通和联系,注重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积极稳妥推进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公开。加强代表思想、作风建设,支持选举单位依法完善监督机制,督促代表严格履行代表义务,做到勤勉尽责、遵纪守法。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已经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这个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必须引以为戒,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要切实加强党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把好代表“入口关”,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完善代表资格审查机制,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我们要按照中央外交工作总体部署,认真做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增强议会定期交流机制实效性,密切各层次友好往来,为国家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夯实牢固的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为国内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为加快走出去步伐、维护我国海外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更好服从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大局。我们要切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凝神聚焦发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人大工作完善发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全国人大机关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人大工作和立法工作队伍。全国人大机关要支持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各位代表!时代的重托光荣艰巨,人民的期待殷切厚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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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法部印发方案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该《方案》印发实施。《方案》着眼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为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方式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还要求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等。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人民监督员履职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等。

  《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明确了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案情介绍程序、评议表决及审查处理程序等。规定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的人民监督员。同时,《方案》为有效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专门设置了复议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明确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规定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涉案财物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掌握案件办理情况。

  《方案》提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方案》还就如何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从组织领导、协同配合、保障举措和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探索创新,从2003年起经历了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在改革探索中逐步完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有利于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把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布局作出具体部署。最高检、司法部按照中央部署,在认真总结十多年来制度运行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出台了该《方案》。《方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方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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